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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过失引起火灾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,依据《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之规定,属于较轻违法情形,对小型接待场所经营户李某处
7月15日,浙江嘉兴桐乡某小区一居民家突发火灾。消防员到场时,大火正在猛烈燃烧,并有大量烟气冒出。经过紧张处置,明火被扑灭,所幸无人员伤亡。火灾造成客厅、厨房、书房严重烧损,损失预计超20万元。据了解,事发前业主正在炖排骨,突然有人喊其出门办事,匆忙之中,火源没有被彻底熄灭,导致锅具长时间干烧引发火灾。
7月7日,盐城射阳兴桥镇一住户家的厨房突然冒出浓烟。消防员赶到后立即进行处置,火势很快被扑灭。据了解,起火原因为老人在厨房做饭时,由于天气炎热想先回房休息,但忘记关闭灶火,从而引发火灾。